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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ylbzj/2023-00028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3-03-3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4月1日起我市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4月1日起我市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3-31


 4月1日起,我市对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新待遇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待遇水平。本次调整政策内容具体如下: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低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600元降低到400元,退休人员由500元降低到3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900元降低到600元,退休人员由800元降低到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2.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难产由2500元提高到4000元,剖宫产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降低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500元。一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2.提高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75%,三级医疗机构由55%提高到6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变。

3.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参保居民累计负担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为:0-10万元(不含),报销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报销比例70%;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0%。

4.提高参保居民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单胎顺产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多胎顺产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单胎剖宫产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多胎剖宫产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






温馨提示

新政策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相关费用计算以出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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